综合讯 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近日联合发布《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二十二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登记备案、服务内容、人员资质、房屋设施、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等内容。
《办法》规定,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每个家庭托育点的收托婴幼儿数不得超过5人。住宅包括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他人住宅。利用住宅开展托育服务且收托人数超过5人的,应按照托育机构相关要求办理登记备案。举办家庭托育点,应当取得住宅所在本栋建筑物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
《办法》指出,举办营利性家庭托育点的,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家庭托育点名称中应当注明“托育”字样,在服务范围及经营范围中明确“家庭托育服务”。家庭托育点登记后,举办者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有关材料,填写家庭托育点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卫生健康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家庭托育点备案情况。
《办法》要求,家庭托育点每1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照护人员应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无性侵害、虐待等违法犯罪记录;有婴幼儿照护经验、专业背景,受过相关培训。
《办法》要求,家庭托育点的选址、房屋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用具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符合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9平方米。使用自建房开展家庭托育服务的,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时,需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朱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