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讯 广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部署要求,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高度,持续推进全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已登记各类托育服务机构3900间,各地市已创建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100余间,全省已通过审核备案的托育机构超过1000间,居全国前列。
完善政策体系 落实部署要求
广东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以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为重点,推动各项保障措施落地落实。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登记管理。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规范登记为“托育服务”,机构开办实现“一个环节、一表填报、一网通办”,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
深化备案审核工作,促进机构规范运营。指导各地制定出台机构备案工作指引,促进备案审核工作规范发展。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机构场地、法人登记、人员资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评价等备案要素的支持指导。
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减轻机构运营负担。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管道燃气执行居民价格。
推动多元发展 增加托育供给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引导作用,激发社会资本参与托育服务的积极性,指导各地市申报国家普惠专项行动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托育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鼓励在产业聚集区域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托育服务。
协同民政部门支持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机构发展,规范依法登记,实施综合监管,鼓励积极参与普惠性托育服务,积极培育为社区群众提供托育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规划全省每个县(市、区)普惠性综合托育中心建设项目,在提供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的同时,探索在机构设置管理、课程教材开发、保育服务等方面的一体化标准,推动托育相关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鼓励和支持有学位空余、有开办托班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托班,推进“托幼一体化”。
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试点。推动各地市及其辖区和省属、部属医学院校附属公立医疗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和场地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动全社会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
开展托育服务示范机构创建活动,从环境安全、营养卫生、硬件设施、综合师资、标准管理等方面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配合省总工会开展2022年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工作,带动和支持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加强监督管理 健全配套措施
强化综合监管,推动托育服务向好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职责,牵头成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机构依法实施处罚并督促整改到位。
以“南粤家政”“广东技工”等为抓手,组织开展保育师、育婴员等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培训考核,获证16.4万人次。加快构建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产业相匹配的专业集群,鼓励技工院校开设幼儿教育、护理、保健等相关专业,现有在校生约5.4万人。支持校企共建托育学院,为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提供专业技能人才支撑。
推进小区物业专项整治,将未按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配置托育服务用房等行为纳入专项整治范围。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向托育领域延伸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居住生活需求。
加强托育机构安全管理、疫情防控和疾病预防。联合省消防救援总队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部署要求落实托育机构疫情防控措施,成立托育机构疫情防控专责小组,确保婴幼儿安全健康底线。
加强宣教,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配合省妇联等单位,依托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家庭教育大讲堂。2021年共开展活动4500余场次,覆盖家长等人员19万人次。通过“广东托育微课堂”等线上平台,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父母课堂、科学育儿、疫情防控等内容。
(潘成均 整理)
栏目:优化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