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0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关于“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的重大立法成果。
公开数据显示,目前我国0至3岁婴幼儿约4200万,其中三分之一有比较强烈的托育服务需求。但是现实供给为5.5%左右,供需缺口还很大。有研究表明,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相关经济社会政策是否健全,是影响家庭生育抉择的重要因素。其中,托幼资源的可及性、便利性、普惠性,以及服务质量能否满足需求是关键。因此,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是构建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广东大力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目前,全省登记注册的托育机构有2500余家,通过备案的有420余家,位居全国前列。
同时,由于我国托育服务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存在服务模式内容单一、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对此,新《人口计生法》要求: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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