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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为因生育影响就业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2021年09月13日

2021年8月20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保障女性就业权益的重大立法成果。

早在2019年“两会”期间,全国妇联的提案就指出,影响女性生育意愿的主要原因,是对能否就业、就业质量和就业稳定性的担心,以及对生育、养育和教育成本负担的焦虑。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超过1/4的30岁以下有孩子的“80后”城镇女性有过就业中断经历(占26.3%)。部分女性因生育而中断就业后,既容易因脱离就业岗位而降低个人发展能力,又容易增加配偶经济压力,还可能会影响家庭稳定。这些问题和挑战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有生育意愿的女性及其家庭,在生育和再生育方面望而却步。

目前,国家将“保障妇女就业权益”写入法律,为广大女性积极落实三孩生育政策提供了一颗“定心丸”。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就业岗位差异较大,接下来,相关政府部门应联合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在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时间等方面,做好女性再就业培训需求调查研究。本着“按需培训”原则,为生育而中断就业女性量身定做培训项目,确保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满足女性在平衡照顾孩子和接受培训方面的多元化需求。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栏目:微言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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