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讯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这一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进行修改,同时完善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据悉,省卫生健康委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加快推进《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工作。
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分规定,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支持优生优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支持设立父母育儿假。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新增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规定。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明确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明确在城乡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配置母婴设施,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潘成均)
栏目:优化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