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讯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发出《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严格规范新冠病毒实验活动管理、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和指导、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和考核、加强新冠病毒毒株和样本管理、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五点要求。
《通知》要求,新冠病毒按照第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相关实验活动开展必须严格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新型冠状病毒实验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等文件规定,在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实验室进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与人体健康相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指导,强化协调支持,做好政策解答,为本地区新建生物安全实验室提供服务保障。
《通知》提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年度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内容,督促各地各单位落实培训责任。具备条件的市或县(区),可与继续教育学习项目相结合,推动建立本地区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人员在线继续教育学习和在线统一集中考核机制。
《通知》强调,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做好新冠病毒毒株和样本的管理,严格防范和杜绝未经审批擅自外运新冠病毒生物样本。
(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