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制定《关于整体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运行新机制,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坚持国家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做好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分级分类保障国家基本药物供应,切实降低患者负担。
《方案》确定六大主要任务,包括强化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促进上下用药衔接、实施药品使用监测、做好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开展短缺药品预警应对、降低慢病门诊用药负担等。要求确定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建立优先使用激励约束机制。集中带量采购,促进合理用药,完善工作机制。健全药品使用监测系统,监测分析药品使用信息,健全监测考核通报制度。建立临床综合评价基地,因地制宜开展临床综合评价。完善短缺药品监测网络,加强短缺药品预警应对,健全短缺药品调储机制。建立工作协作机制,确定全额保障药品,开展全程监测评估。
《方案》指出,地级市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据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明确国家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和使用金额占比,并逐年提高国家基本药物采购使用比例。原则上采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比例,基层(不含县级)、二级、三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品种数占比分别不少于60%、50%、40%,使用金额占比分别不少于50%、40%、30%,专科医院适当降低比例。上下用药衔接目录优先遴选基本药物、低价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注重遴选急(抢)救药、妇儿专科药、肿瘤治疗药、慢性病常用药,由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带量采购。在慢性病用药管理上,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医疗机构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
(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