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今年2月~12月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试点“互联网+护理服务”,其他省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取试点城市或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方案》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提供主体、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行为、服务管理、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相关责任、风险防控、支撑机制9项试点内容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互联网+护理服务”俗称“网约护士”。 “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
《方案》明确,开展试点的机构必须是确定取得资质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
《方案》强调,试点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应对申请者进行首诊、评估,可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或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可购买/共享公安系统个人身份信息等进行核验,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
(老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