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讯 佛山市近日出台《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进一步完善计生奖励扶助政策体系。
《奖励办法》将之前已享受加发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纳入按月发放奖励范围,并对奖励对象范围作了明细规定。《奖励办法》明确本市户籍城镇居民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并符合三个条件之一的: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起可以申领奖励金。
此外,《奖励办法》还规定以下4种情形也可申领奖励金:一是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二是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是否收养子女不影响本项执行);三是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1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四是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据测算,将早期退休人员纳入和提高奖励标准后,2018年全市新增奖励对象约10万人。2019年受惠群众约18万人,财政投入约4.2亿元。
《奖励办法》将奖励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200元。
(佛山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