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7月1日正式施行。《中医药法》涵盖了中医药服务、中医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以及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并对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中药材质量全程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
中医药是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民间中医执业得“松绑”
《中医药法》指出,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法》以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为宗旨,着眼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强化政策支持与保障,坚持规范与扶持并重,注重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制约中医药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一直以来,民间祖传、师承的不少中医从业人员因为学历、专业等问题,难以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为此,《中医药法》提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加强中药材质量全程监管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中医药法》在中医诊所、中医医师准入等多个方面对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外,在中药材保护等管理制度方面也有所创新。
针对中医诊所和中医医师非法执业、医疗机构违法炮制中药饮片、违法配制中药制剂、违法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明确了严厉的处罚。
(总编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