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才流动到粤东西北基层单位工作,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将予以倾斜,鼓励卫生医疗人才向粤东西北地区基层一线流动。
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
对论文、科研课题不做硬性规定
《意见》规定,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申报者须参加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并成绩合格。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副高级,按照县级、乡镇和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内容和特点进行分类评价,单独组织实施评审,并在评审专业组中单独设置全科医学专业评审。
《意见》要求,申报者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时,其申报条件参照省统一的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对论文、科研课题要求不做硬性规定,可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同时,申报者应提交能够反映其业绩能力水平的材料。
此外,申报者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前,应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分,并有任现职期间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的经历。
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
重点考核其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
《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评审标准。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等作为评审标准的重要内容。
对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其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影像、检验等服务水平;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处置能力;规范书写医学文书及资料的能力;完成对下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以及履行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和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情况。
对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其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的能力;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
非基层人才流动到基层:
申报基层高级职称评审予以倾斜
《意见》规定,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本着自愿原则,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或非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者当年不可同时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和非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
取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只在我省县(市、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由县(市、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向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市、区)级中的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应取得非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卫生医疗人才向粤东西北地区基层一线流动,对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才流动到粤东西北基层单位工作的,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予以倾斜。探索基层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
(潘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