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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6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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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贯 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家卫 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

国家规范基层预防接种工作

唐诗杨
2016年06月20日

本报讯 6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联合《通知》指出,国务院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已于4月23日公布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规范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特印发有关要求。联合《通知》要求,一要严格规范疫苗销售和采购行为;二要严格过渡期疫苗流通管理;三要严格落实疫苗配送管理;四要严格落实疫苗冷链和追溯管理要求;五要严格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六要强化疫苗流通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七要加强预防接种和疫苗管理能力建设。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针对近期个别地区暴露出的问题,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合理规划预防接种服务模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原则上,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接种模式,农村每个乡镇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应当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者接种点。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牧区、海岛地区,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或在保证服务质量前提下设置村级接种点,采取定点与入户巡回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新建城区、居民区、开发区应当及时增设接种单位。

《通知》要求,统筹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尽量采取日接种服务方式,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采取日、周接种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服务需求,在周末提供半天接种服务。在有“赶集日”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在“赶集日”提供接种服务。村级接种点每月应当至少提供2次预防接种服务。实施入户接种的地区,每月应当至少提供1次预防接种服务。

《通知》要求,加强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管理。定期开展预防接种人员培训。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县级应当进一步强化接种单位资质管理,明确其责任区域,定期开展资质审核,定期组织开展预防接种人员资质审核、专业培训和考核。各地要对辖区现有的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进行1次全面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取消其资质。

《通知》要求,强化预防接种工作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大力推进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规范接种单位设置和人员资质、规范预防接种设施条件、规范疫苗和冷链管理、规范监测和不良反应处理、规范预防接种告知和宣传行为、规范预防接种记录和报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其指定的本辖区内接种单位进行公示。接种单位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和不良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并严明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二类疫苗,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等非疫苗作为疫苗推荐使用,村医不得开展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不允许接种单位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要保护受种者个人信息安全,严禁非法从预防接种相关信息系统中获取或外传受种者个人信息,严禁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等名义,向受种者及监护人推荐未经官方认证的网站、移动客户端程序、社交媒体公众号等非官方信息平台。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强化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对于疫苗采购、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唐诗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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