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讯 深圳目前正式推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用回原籍办理。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因务工、办理入园入学、积分入户等事宜需要打印电子婚育证明的,可以携带身份证到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街道办计生科)申请打印。
深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文件精神,依托国家和省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搭建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管理和查询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流动成年(18~49周岁)育龄妇女婚育信息实时查询和应用,逐步用电子婚育证明代替纸质婚育证明。据介绍,广东省提供给外省的查询对象范围为广东省户籍成年育龄妇女以及男方为广东省户籍、本人为外省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
据悉,基层工作人员根据身份证信息登录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查询,信息能查询到并与现居住地掌握的情况一致的,打印输出电子婚育证明,并加盖公章;查询不到,或出现查询信息与现居住地掌握情况有出入,以及当事人对查询到的信息不予认可等情况的,现居住地应向当事人说明缓办原因,记录下当事人联系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向户籍地发送协查请求进行核实,由户籍地在7日内反馈,收到户籍地反馈信息后及时答复当事人。
至于打印的电子婚育证明,自打印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功能与纸质婚育证明相同。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阶段,原纸质婚育证明(小蓝本)仍可使用。此外,广东户籍人口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纸质婚育证明(小蓝本)的,可通过电话联系或委托他人代办等方式向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申请,户籍地应及时进行办理,并邮寄给申请人或交代办人转交。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要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要强化首接责任制,由受理一方服务到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要求群众回户籍地办理;推进服务平台前移,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有条件的社区工作站为群众提供办证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年龄为18~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在到达深圳30日内向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本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未婚收养和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妇女)应查验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外省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和本省未婚成年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深卫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