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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筑牢卫生服务网底

唐诗杨
2015年10月19日

乡村医生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网底”,保障着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广东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推动农村卫生事业新发展。《实施方案》就乡村医生人才队伍缺乏、待遇保障水平低、筹措经费难等发展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

力争十年基本建成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此次印发的《实施方案》,是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广东乡村医生队伍面临的现实情况,大力改革全省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等政策,强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实施方案》明确了乡村医生队伍职责,并提出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比例达到70%以上,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考核和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广东广大农村群众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紧密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逐步实现村卫生站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全面开展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向农民群众提供集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一体的个体健康管理,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

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

《实施方案》对乡村医生的“准入”有明确规定: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站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医生)必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新进入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配备的护士需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为了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需求,广东省对乡村医生进行合理配置。根据实施意见,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站至少应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服务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村卫生站,按1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服务人口在1500-3000人的村卫生站,按2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服务人口在3000人口以上的村卫生站,按3名乡村卫生从业人员配备。

筑牢农村医疗“网底”

强基层,人才问题是关键。在《实施方案》提出的具体工作任务中,明确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国家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对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此外还尝试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探索实施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并按规定给予合理定价,收取费用。为保证人才质量,规范乡村医生队伍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执业行为监管,规范财务收支和财务收支管理,定期开展绩效考核。

为让合格医生下得去、留得住,针对乡村医生关注的收入问题,《实施方案》提出,对入编在岗的乡村医生按规定享受相关薪酬待遇。对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岗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实行年度工资核算形式,并按规定参加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社保待遇。同时,将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省财政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村卫生站按照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落实村卫生站多渠道补偿政策,在2015年,各地要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应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

《实施方案》还在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上做了明确规定,从2015年起,力争在3—4年内完成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各地要将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对公建的村卫生站实行紧密型镇村一体化管理;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以及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按一定比例提取医疗风险基金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

保障解决后顾之忧

对于乡村医生们最为关心的养老等待遇问题,《实施方案》也明确了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站工作至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满15年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乡村医生,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明确时间节点 狠抓工作落实

《实施方案》要求,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深圳、佛山、东莞、中山市及顺德区除外)要在方案下发60个工作日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卫生计生委、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部门备案。同时,2015年底前,各地要完成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完善村卫生站设置规划布局和建设计划,出台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从2017年起,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并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偿(补贴)政策。2020年底前,完成村卫生站业务用房公建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村卫生站管理体制改革,落实村卫生站人员配备,实现村卫生站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全覆盖。2025年底前,乡村医生队伍全面实现(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化,建立较为完善的人事管理、业务管理、进修培训、考核激励、待遇保障和人员退出机制,基本实现紧密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各地要将村卫生站建设、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资金投入,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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