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单独夫妇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批准生育二胎的“单独”夫妇无需退还已收到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依法享有的福利待遇。
《通知》指出, 根据现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通知》要求,对于在今年3月27日之前已依法享受上述待遇的“单独”夫妇,各地、各单位在批准其再生育一胎的同时应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但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已经依法享有的福利待遇,不需退还。不得以“单独”夫妇曾享有独生子女相关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为由,对其适用“单独两孩”政策设置限制条件。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