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3日,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通知。《办法》分5章,共40条,包括总则、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指导和监督、附则。
《办法》明确,行政复议机关为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是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委各处室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办法》在行政复议条款中,框定了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并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省政府文件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同时规定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办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于主要事实不清、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到本委当面说明问题或情况的;案情重大、影响面广或书面复议不能正确解决行政纠纷的其他情况,可以采取实地调查、听证等其他方式审理。委行政复议办公室决定举行听证或需要实地调查的,被申请人或相关处室应当配合,并派人参加。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办法》要求,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委行政复议办公室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委领导批准后,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直接受理。
《办法》在行政应诉条款中明确,本委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或程序不合法,有上诉必要的,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委托代理人应当及时将判决或者裁定结果报告复议办,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由委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查后向委领导报告。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