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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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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法律与心理的边界:浅谈青少年司法相关问题

广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杨程甲

在法律与心理学交汇领域,青少年司法问题始终牵动社会关注。16岁少年因幻觉持刀伤人,家属称“他是精神病,不该坐牢”;网红少年直播教唆犯罪,人们争论是“不懂事”还是“反社会人格”征兆。这些案例,折射出青少年心理发展与法律责任认定的复杂博弈。作为精神科从业者,本文从司法精神病学视角解析五大关键议题。

责任能力认定:年龄与精神状态的双重审视

民事行为能力是独立行为的法律基础。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担责的资格,核心是判断其能否理解行为意义、预见后果。我国法律依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分为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可独立签订合同、购置房产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身行为的成年人,仅能实施适配自身状况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完全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成年人。

刑事责任能力是承担刑责的前提条件。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具备刑法意义上辨认、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是构成犯罪、担责的基础,年龄是关键判定因素:

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12周岁):实施任何危害行为均不担责。

限定刑事责任年龄(12~14周岁):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且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才担责。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14~16周岁):对故意杀人、抢劫、贩卖毒品等八类严重犯罪担责。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对所有刑事犯罪担责。

14~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青少年司法的独特性:身心发展与法律原则的融合

青少年期身心发展有典型特征:生理上,身体发育快、精力足但协调能力待提升,性机能成熟但性道德观念未健全;心理上,自我意识增强却依赖成人,情绪敏感、好奇心强但自控力弱,认知向理性过渡、世界观初形成却不稳定。

这些特点使青少年犯罪呈现团伙作案多、暴力倾向明显、低龄化、再犯风险高的特征。因此,司法实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通过心理咨询、行为矫正等干预,预防再犯,助力其回归社会。

精神病≠免罪金牌。刑事责任能力有专业界定。公众常误认“患精神病即可免责”,实则法律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有严格标准,需同时满足两要件:医学上有明确精神障碍诊断(如精神分裂症);法学上行为时因疾病丧失“辨认能力”(如受幻觉支配)或“控制能力”(如躁狂失控)。

典型案例可佐证:15岁抑郁症患者因被害妄想抢劫,鉴定无辨认能力,不担责并转强制医疗;17岁焦虑症少年预谋杀人,作案时意识清晰,虽患病仍担责但量刑从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者多次盗窃,因缺乏辨认能力,不担责。可见,精神疾病不是“免罪金牌”,关键看行为时疾病是否削弱辨认或控制能力。

惩罚与治疗的处置措施。针对涉罪青少年,法律强调惩罚与康复并重,兼顾公共安全与个体发展。其中,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有明确法律依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记录应封存,保护其隐私与未来发展。

常见处置方式分三类: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从轻处罚,配合社区矫正与心理干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依法定罪量刑(如送入少管所),同时开展狱内心理康复。多元化机制旨在实现法律公正与个体挽救的统一。

家长必知的预警信号与应对策略

识别青少年行为异常信号是防范司法风险的关键,以下表现可能提示心理或行为问题:虐待动物取乐、纵火后异常兴奋、网络欺凌中享受施害与旁观、沉迷网络暴力内容、频繁自伤。

家庭可从两方面应对:沟通上用“我观察到……”等非指责性语言,替代“你又发疯”等对抗性表达;资源对接上及时寻求公立医院心理门诊支持。

行动倡议

面对青少年司法问题,需秉持科学态度与人文关怀,牢记三项行动:遇司法程序,立即申请“合适成年人”到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选评估机构,优先选有司法鉴定资质且熟悉青少年心理的专业机构;案后矫治,利用《家庭教育令》推动父母参与教育矫正。

法律对青少年不是冰冷枷锁,而是人生底线的安全网。唯有以科学理解其挣扎、以制度回应其困境,才能实现“治病救人”的司法初衷——这是司法精神病学的使命,也是全社会守护未来的责任。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宣传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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