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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卫生健康专题 编者按: 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防控不能踩的法律红线 传染病防治法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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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03

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防控不能踩的法律红线

近期,广东蚊虫已进入快速繁殖期,省内已发生基孔肯雅热疫情,登革热疫情也进入快速上升期。

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都是经伊蚊叮咬传播的急性传染病,通过“清积水、灭成蚊、防叮咬”可有效降低疾病传播风险。与此同时,全社会联手“依法防控”,也是遏制疫情扩散的关键。法律法规为疫情防控提供刚性约束,市民遵守法律是对自身和社会健康的保障。

问:基孔肯雅热患者可以拒绝进行防蚊隔离吗?

答:不能。防蚊隔离是阻断“人-蚊-人”传播链的核心措施,具体可分为物理屏障防护(例如病区蚊帐全覆盖、安装纱门纱窗)和化学灭蚊驱蚊(例如室内室外消杀)等,可以有效控制疫情扩散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因此,基孔肯雅热患者应根据医疗机构的安排进行防蚊隔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问:作为非医疗机构或政府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基孔肯雅热患者或者疑似病例时该怎么办?

答:基孔肯雅热防治,人人有责。当我们发现身边出现基孔肯雅热感染者或者疑似病例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报告。如果发现自己可能被传染了基孔肯雅热,也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医务人员的指导,采取居家防蚊隔离或者到医院进行防蚊隔离和对症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问: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和场所该如何处理?

答: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可能成为新的传播源头。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这是防止病原体残留、阻断传播途径的关键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问:个人因疏忽大意,导致基孔肯雅热病毒传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需要。在疫情防控期间,每个人的行为都关乎公共卫生安全大局。若单位和个人因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比如,个人明知自己感染基孔肯雅热却故意隐瞒行程,出入公共场所致使他人感染,导致基孔肯雅热传播、流行,并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警示我们,在传染病防控中,务必严格遵守法律,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防控疾病传播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让我们一起学习法律条文,配合社区防控,共同筑牢疫情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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