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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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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信息使用管理进一步加强

朱琳 整理

综合讯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电子病历信息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医疗机构对本单位电子病历信息使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要依法依规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不得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信息。

《通知》明确,电子病历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医疗机构应明确电子病历信息使用管理的牵头部门,强化纪检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强对电子病历信息使用权限滥用、信息泄露等行为的监管;将电子病历信息规范使用管理情况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绩效评价,出现违规操作、泄露信息等不良事件,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部门和个人责任。

在健全制度和分级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完善电子病历信息系统分级管理制度,规范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保存、传输等各环节工作流程;根据电子病历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级别、使用场景等具体情况,严格实施分级分类访问控制与权限管理;遵循最小可用原则,按照岗位职责、角色任务、使用需求等,明确临床诊疗、教学、管理等相关人员分级访问权限和时限,严禁未经授权查阅、复制、传播或篡改病历信息。

《通知》还指出,医疗机构要确保电子病历系统历次操作痕迹、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等信息可查询、可追溯。支持通过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确保使用过程留痕。医疗机构共享电子病历信息时,应有严格的授权机制和审批流程,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防篡改性。

(朱琳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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