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
综合讯 4月14日,省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广东省医疗机构提供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及其政策解读。《方案》明确,各地级以上市要积极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确定广州、深圳、汕头、佛山、惠州、东莞、茂名、清远等8市作为省级首批试点地区,每个试点地区遴选2~5家医疗机构(以三级医院为主)开展试点工作,减轻患者家属住院陪护负担。
医疗护理员纳入医院统一管理
免陪照护服务主要指患者在医院住院期间,遵循患者和家庭自愿原则,在知情同意且自主选择的基础上,由护士和医疗护理员承担生活照顾服务。
《方案》提出,医疗机构试点病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床护比比例要求等配置护士。免陪照护服务医疗护理员由试点医疗机构采用自聘或劳务派遣或第三方陪护服务机构进驻的方式配备,在病区内形成相对固定的专业照护小组。医疗护理员应当在护士指导和管理下,提供有关陪护和生活照料服务,但不得从事医疗护理相关技术性工作。试点医疗机构需将医疗护理员纳入统一管理。医疗护理员需接受专业培训,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根据《方案》,各地将优先确定在老年住院患者占比较高、免陪照护服务需求较大、工作基础较好的医疗机构开展试点,产科、儿科等病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试点病区可将接受免陪照护服务的患者安排在相对集中的病房内统一管理,还会预留出病房用于收治不接受免陪照护服务的患者。
探索建立多方共同承担的支付机制
《方案》明确,试点病区的医疗护理员在特级护理、一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提供免陪照护服务的,可在特级护理、一级护理收费的同时,加收该项目费用。特级护理、一级护理收费基础上的免陪照护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知情同意后自主选择,并自费承担相关服务费用。患者或其家属知情同意后自主选择由第三方陪护服务机构医疗护理员提供照护服务的,价格标准按照市场化方式明码标价,由患者或其家属与陪护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并自费承担相关服务费用。
鼓励支持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将免陪照护服务费用纳入商业保险,并探索将其纳入城市定制型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
(朱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