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修订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强化“救急难”保障能力
综合讯 日前,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局及省疾控局正式发布《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版)》),并发布政策解读文件。此次修订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疗救助制度改革部署,进一步提升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绩效和救助能力,充分发挥“救急难”作用。
2015 年印发的《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在过去发挥重要作用,为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费用的急救患者提供关键支持。但随着国家政策环境的变化,自2017年以来,国家围绕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出台一系列新政策。为确保广东省实施细则与现行政策衔接一致,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多部门对原细则进行修订,形成此次的修订版。
《实施细则(修订版)》共7章25条,分别为总则、基金来源和管理、组织保障、救助对象和范围、身份确认及基金核报程序、职责分工和附则等内容,并附基金申请参考流程图,以及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个人和单位版本申请表。
总则部分增加2017年以来国家和省新出台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相关政策文件。基金来源和管理部分明确基金来源和相应的管理要求。组织保障部分明确市级组建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和职责,并规范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选择、监管、履职、培训等情况。救助对象和范围部分进一步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适用范围,并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增补救助病种范围和相应程序作出指引。身份确认及基金核报程序细化身份核实的要求和基金核报信息化程序,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特别是财政资金保障条件,研究细化可认定为无力支付的情形和人群范围。
《实施细则(修订版)》总条款较2015年版本增加8条,在保持主体框架不变的基础上进行更新优化。一是衔接新增政策、确保一致性。根据2017年以来国家和省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要求,补充依据文件,新增了设立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扩宽社会募集等筹资渠道、资金预拨付、基金经办机构管理、救助病种增补、无力支付情形和人群范围细化等相关条款。
二是结合广东实际、提升可操作性。结合广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实际,明确由市级组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结合落实2023年修订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对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施救治”相关规定,将贫困危重孕产妇、新生儿等的救助纳入可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急救期的特殊情况。优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适用范围、提高使用管理水平和救助信息管理水平、多部门职责等的相关表述。
三是汲取实践经验、增加实用性和灵活性。针对各地前期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反映的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困难等问题,对身份不明人员认定,提出进一步加强省级卫生健康与公安部门的工作协同,细化有关身份核实程序要求。对身份不明但无力支付的情形和人群范围认定,结合广东省医疗救助对象当前救助保障水平实际,明确由各地市结合本地区基金使用情况,在充分测算和分析基础上进行细化明确。
(朱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