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布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新规
全日托保育费不超过市场价80%
本委讯 6月17日,省卫生健康委官网公布了由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条件和程序、退出和监管机制等作出规定。
在收费标准方面,明确全日托每人每月保育费(不含膳食费)不超过同等情况市场化价格的80%。《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认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需具备四大条件
《办法》中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备案并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接受政府扶持,面向社会大众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证、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
《办法》规定,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可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一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无失信惩戒记录,未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婴幼儿伤害事件或其他负面影响事件。
三是按政企协议约定价格提供普惠服务,全日托每人每月保育费(不含膳食费)不超过同等情况市场化价格的80%,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参照全日托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收费价格;在不高于前述金额的情况下,各地可结合实际采用人均可支配收入等认定标准。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
四是财务管理规范,风险防范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缴纳社会保险。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能获得政府扶持。各地可通过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同时,可依法享受税费优惠、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价格。
托育服务的市场化价格如何确定?根据《办法》,省卫生健康委将委托省级相关行业协会,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年采集不少于80%的托育服务机构收费价格(不含膳食费),统计并计算均值后形成市场化价格。
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不少于2年
《办法》明确,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其间发生机构名称、住所、性质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进行认定。
如何建立退出机制?《办法》规定了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形。一是托育服务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拟停止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结合服务开展情况退回相应补贴;二是托育服务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套取挪用补贴资金、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普惠性托育服务资格,追回相应补贴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朱琳)
栏目:优化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