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幼有所育”到“幼有善育”
广东推进托育事业扩容提质健康发展
本委讯 3岁以下婴幼儿是“社会最柔软的群体”。当前婴幼儿照护仍以家庭为主,由于家庭结构逐渐小型化、核心化,以及城市双职工家庭普及化,家庭内部婴幼儿照顾资源日益紧张。婴幼儿照护缺乏有力的社会支持,已经成为影响家庭生育和再生育的重要因素。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将托育列为人民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要求着力打通相关工作中的堵点、淤点和难点。
广东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的指示要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工作部署,落实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高度,持续推进全省托育服务扩容提质,推动“幼有所育”走向“幼有善育”,不断满足广大群众的入托需求。目前,全省提供托育服务的市场主体达到6100余家,提供托位32.8万个,托育机构从业人员9万人,入托婴幼儿18.92万人,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2.74个。
政策保障“精细化” 激发托育发展动力
明确目标要求。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等系列政策,将每千人口托位数列入我省“十四五”规划纲要及有关专项规划主要指标,推动各地健全托育服务体系。
优化登记管理。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经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规范登记为“托育服务”,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
深化备案审核。各地制定出台机构备案工作指引,促进机构规范运营,加强对机构场地、法人登记、人员资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评价等备案要素的支持指导。
落实减税降费。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在用水用电用管道燃气等方面执行居民价格,有效减轻机构运营成本。
鼓励支持“多元化” 增加托育服务供给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指导各地申报国家普惠专项行动项目,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引导作用,激发社会资本参与托育服务的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托育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鼓励在产业聚集区域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多样化托育服务。
支持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机构发展。协同民政部门规范依法登记,实施综合监管,鼓励积极参与普惠性托育服务,积极培育为社区群众提供托育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积极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试点。指导各地市和省属、部属医学院校附属公立医疗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和场地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将试点工作纳入医改考核项目,督促各地加快落地见效。目前,全省开展托育服务试点公立医疗机构共40余家,规划托位数超3000个,推动实现“上班”和“带娃”两不误。
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广州市、珠海市获评第一批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启动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建设活动,推动各地市积极创建省级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联合省总工会开展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深圳市宝安区妇幼保健院等3家单位被国家部委命名为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
行业管理“规范化” 确保安全健康底线
明确监管责任。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职责,推动成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机构依法实施处罚并督促整改到位。
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能力提升线上培训班,参训人数超过20万人次。以“南粤家政”“广东技工”等为抓手,开展保育师、育婴员等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培训考核,获证16.4万人次。
加强健康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对托育机构食堂食品经营进行许可,督促托育机构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联合省消防救援总队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查漏补缺,防患于未然。制定、修订托育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守牢婴幼儿疫情防护网。
强化宣传引导。联合省妇联等单位,依托行业协会等组织,通过讲解、演示、互动教学等形式,面向机构负责人、托育从业人员、家长等群体开展婴幼儿照护家庭教育大讲堂。通过“广东托育微课堂”等线上平台,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父母课堂、科学育儿等知识内容,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省卫生健康委将牢牢把握主题教育总要求,把推进托育事业作为生育友好省建设重要措施、民生重要工程,进一步加强政策保障和加大财政保障力度,进一步发挥好社会力量的支撑作用,力争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培养和科学育儿知识提升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全面释放普惠托育在提升生育意愿、提高人口素质等方面的促进作用,最大程度延续“人口红利”,为广东经济社会蓬勃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和人力支持。
(粤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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