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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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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推进托育事业健康发展

潘成均 整理

本委讯 托育服务是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将托育列为人民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要求着力打通相关工作中的堵点、淤点和难点。

省卫生健康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部署要求,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高度,协同相关部门持续推进全省托育服务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和监管体系,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将“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纳入我省“十四五”规划纲要及公共服务、卫生健康、妇女儿童等专项规划主要指标体系,并将有关指标任务分解到各地级以上市,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

完善政策体系,推进托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一是优化登记管理。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经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规范登记为“托育服务”,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二是深化备案审核工作。各地制定出台机构备案工作指引,规范备案审核工作,促进机构规范运营。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机构场地、法人登记、人员资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评价等备案要素的支持指导。三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在用水用电用管道燃气等方面执行居民价格,有效减轻机构运营成本。

推动多元发展,有效增加托育服务供给。一是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引导作用,激发社会资本参与托育服务的积极性,指导各地市申报国家普惠专项行动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托育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鼓励在产业聚集区域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托育服务。二是协同民政部门支持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机构发展,规范依法登记,实施综合监管,鼓励积极参与普惠性托育服务,积极培育为社区群众提供托育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三是积极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试点。推动各地市及其辖区和省属、部属医学院校附属公立医疗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和场地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使医务人员享受“身边的托育服务”,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动全社会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四是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广州市、珠海市获评第一批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印发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建设活动工作方案,推动各地市积极创建省级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联合省总工会开展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工作,深圳市宝安区妇幼保健院等3家单位被国家部委命名为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托育机构安全健康底线。一是强化综合监管,推动托育服务向好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职责,牵头成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机构依法实施处罚并督促整改到位。二是开展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能力提升线上培训班,参训人数超过20万人次。以“南粤家政”“广东技工”等为抓手,组织开展保育师、育婴员等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培训考核,获证16.4万人次。三是加强托育机构安全管理、疫情防控和疾病预防。按照相关规定对托育机构食堂食品经营进行许可,督促托育机构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联合省消防救援总队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查漏补缺,防患于未然。严格落实托育机构疫情防控措施,成立托育机构疫情防控专责小组,制定、修订托育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守牢婴幼儿安全健康底线。四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配合省妇联等单位,依托行业协会等组织,通过讲解、演示、互动教学等形式,面向机构负责人、托育从业人员、家长等群体开展婴幼儿照护家庭教育大讲堂。通过“广东托育微课堂”等线上平台,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父母课堂、科学育儿等内容。

(潘成均 整理)

栏目:优化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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