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展“职业健康小屋”创建活动
本委讯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发出《关于开展“职业健康小屋”创建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省开展“职业健康小屋”创建活动。原则上,珠三角每个地市至少要在3家、粤东粤西粤北每个地市至少要在1家企业、单位建成“职业健康小屋”。
“职业健康小屋”是指依托现有单位建立的,具备职业健康科普宣传所需的基本场所和条件,可主动向社会公众或用人单位、劳动者开放,具备传播职业健康知识、倡导健康工作方式、提供职业健康科普宣传教育服务等能力的科普宣传场所。
《通知》明确,创建对象是在粤注册登记的各级各类企业,以及职业病防治机构(含职业病防治院所以及承担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职能的疾控机构,下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尘肺病康复站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通知》要求,创建“职业健康小屋”需具备“四个一”基本条件:一个场所。具有可用于开展职业健康科普宣传的场地,可以是独立场所,也可以是融入科普宣传功能的其他场所,结合创建单位的性质,包括可供公众或劳动者参观的展示场馆、员工活动室、生产现场、健康诊查治疗场所、实验室、实操训练室、移动展示空间等。一套设施。配备职业健康科普活动需要的演示、实验、互动设备和器材、模型等实物或虚拟器具(如电视、投影仪、计算机、VR展示设备等),定期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科普展示内容。一套资料。具有可供公众或劳动者观看、阅读和索取的职业健康科普音像、文字、图片、新媒体资源等资料。一名宣讲员。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指导员或宣讲员,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科普宣传活动,有一定的受众覆盖面。
(潘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