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冠住院治疗费用全额保障
本委讯 1月7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并提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畅通首诊“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优化经办管理做好便民服务、加强部门沟通协同等五点贯彻意见。
在住院治疗费用保障方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留观、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并发症等费用),延续前期特殊医疗保障政策,实施全额保障。
在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方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及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施按项目付费,单列结算。参保患者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无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的地市按照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保障。
此外,广东要求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首诊“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直接向省医保局提交申报材料。与此同时,推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快信息系统改造,增加“新冠门诊”医疗类别,实现“新冠门诊”医疗费用市内直接结算,推进省内跨市“新冠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各市经办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将有意愿且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医保定点收治医院范围,签订临时专项医保协议,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救治需求。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的采集、上传及费用结算等工作。
(潘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