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清理与三孩政策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
为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期签署第747号国务院令,决定废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3部行政法规。
其中,鉴于当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已基本整合纳入妇幼保健服务体系,有关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不再需要保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鉴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亦删除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相关规定,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鉴于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实现,相关管理机制运行有效,基本实现流动人口和当地户籍人口的同服务、同管理,不再需要保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目前,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省卫生健康委重点围绕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废止相关处罚规定以及将入学、入户、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的要求,对本单位负责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届时,将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废止或修改完善,为构建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奠定基础。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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