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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计生家庭奖励再加码

蔡良全

本委讯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从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省户籍居民中,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殊家庭成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城镇居民同时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家庭。2009年5月起,广东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父母(拥有广东户籍的)未再生育、收养,则每人每月可相应领取120元、150元的扶助金,均比国家标准提高50%。此次《通知》的出台,在我省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等三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力度。

《通知》明确,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满足“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本人未再生育子女,且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等条件的,可参照《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享受奖励。

《通知》提出,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奖励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关奖励扶助政策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在扩大奖励扶助范围、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制定更加实用的帮扶措施等方面适时出台相关政策,更好地维护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蔡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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