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为全面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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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决胜之年。“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用法治引领和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指出,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有利于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有利于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有利于加强医疗卫生健康领域顶层设计、完善卫生健康法治体系。
从主要内容上看,该法有四大“着力点”值得关注。
着力“保基本”
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从现阶段国情和实际出发,突出可持续、保基本的同时,做到公平可及。
该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为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平可及,该法规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传染病防控、妇幼健康服务、院前急救、精神卫生等体系、制度。
该法明确,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对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该法在明确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同时,还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支持和规范其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等合作。
着力“强基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着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任务,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强基层”成为此次立法一个非常重要的着力点。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薄弱的问题,该法坚持以基层为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筑牢网底。
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司长赵宁介绍说,对于“强基层”,该法从四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国家在规划制定和医疗资源配置方面以基层为重点。比如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二是通过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来推动医疗卫生服务的下沉,助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该法明确,国家推进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三是全面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力促医疗卫生人员下得去、留得住。该法规定国家要采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四是大力加强基层和边远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财政投入制度和保障制度,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这些规定将为基层边远的贫困地区的卫生事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促进基层边远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赵宁说。
着力“促健康”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既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也是立法关注民生、顺应民意的现实需要。”据袁杰介绍,该法建立了促进健康的主要制度,强化健康教育、爱国卫生运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全民健身等内容,注重发挥政府、社会、个人在健康促进中的作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及其专业人才培养。二是国家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学校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实施健康教育。三是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四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爱国卫生月等群众性卫生与健康活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五是国家建立科学、严格的食品、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问题有关的疾病。六是国家制定并实施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健康工作计划,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七是国家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强化控烟监督执法。
着力“促改革”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联体建设等措施上升为法律,增强制度刚性;加强“三医联动”,形成制度合力。此外,该法还规定,国家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应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该法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医疗卫生人员。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
为打击“医闹”和暴力伤医,该法还规定:一是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二是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三是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编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