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医护保险要避免成为商业炒作
引导保险机构依法有序参与抗疫医护人员安全保障工作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疫情加快蔓延的严峻形势,广大医护人员逆向而行,舍小家顾大家,战斗在疫情防控第一线。更有全国各地的医护骨干不畏艰险,主动请缨赶赴重点疫区。抗疫一线医护人员的安全保障,也同样牵动着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心。近来,不少保险机构主动与卫生健康部门联系,表示愿给当地医疗卫生系统无偿提供专项保险。面对送上门的“礼物”,我们应不应该收以及如何收,存在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保险机构“无利不起早”“动机不纯”;也有人认为保险机构响应党中央号召积极参与、主动作为,就应该“来者不拒”“照单全收”。
笔者认为:只有正视风险,才能有效应对风险。为了让医护人员在前线安心抗疫,我们在做好防护装备、生活保障等常规后勤工作的同时,协同保险机构为他们量身打造专业的保险产品也是非常必要的。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面对保险机构主动伸出的“橄榄枝”,笔者认为通过适当的引导和规范,能够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依法提升抗疫医护人员的安全保障水平。
一、要对保险机构的积极参与给予充分肯定。
目前,抗击疫情已成为一场全民参与的人民战争,也再次阐释了“命运共同体”的现实含义。面对疫情,医护人员一马当先、冲锋在前;爱心企业、社会组织慷慨解囊、捐资捐物;党委政府靠前指挥、协调保障;普通群众勤洗手、不聚集,也是对疫情防控的有力支持。此时保险机构挺身而出,愿意无偿为医护人员保驾护航,是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同时,保险机构利用自身优势,为在疫情防控中受感染的医护人员提供较为高额的赔偿金,也是有效解决医护人员后顾之忧的重要物质储备。因此,对保险机构的合作意向,卫生健康部门应给予充分肯定和积极回应。
二、要依法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因此,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但从实践情况看,由于本次保险有别于常规,不需卫生健康部门支付保险费,个别保险机构建议不签协议,待保险情形发生后直接理赔。笔者认为,虽为免费保险,但保险对象规模较大、保险金总额较高,且涉及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为保障双方合作的严肃性和后续履行的规范性,应当签署必要的合作协议或捐赠协议,依法对重要合作事项和各自主要权利义务予以明确。
三、要拓展保险人群和赔付项目,有效提升保障水平。
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我国保险机构数量达235家,保费收入和总资产分别为3.8万亿元、18.33万亿元,市场规模全球第二。显而易见,在每个省、市、县的不同区域都有若干规模相对较大的保险机构。在当前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有的保险机构率先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达成合作协议,其他保险机构不甘落后就会纷纷寻求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并不意味着卫生健康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越多,医护人员获得的赔偿金也就越高。基于此,在多家保险机构提出合作意向的情况下,应鼓励他们各显神通,针对各类对象设置不同的保险项目。如,除医护人员外,还可以包括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被感染的防疫人员、科研人员、公务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等。保险项目可以包括意外保险金、伤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同时,在每份协议中约定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同时享受各保险机构的赔付。
四、要坚持合作的公益性,避免商业炒作。
我们知道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济组织,保险机构自然也不例外。为防止个别保险机构打着与政府部门合作的幌子宣传推广其他保险产品,卫生健康部门与保险机构的合作必须坚持公益性,要竭力避免陷入对方的商业宣传,竭力避免由此引发的保险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因此,在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要旗帜鲜明地禁止保险机构借机进行商业宣传或商业炒作,切实维护良好的医疗卫生和保险市场秩序。
(法人)
栏目:健康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