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出台
明年穗深建设一批高质量诊所
本报讯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局和省中医药局联合制定《广东省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到2020年,广州、深圳市建设一批医疗质量高、服务水平优、群众满意度高的诊所,全面提升诊所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诊所常见病、多发病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能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在基层就医的获得感和满足感。
根据《方案》,广东全面取消对诊所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数量、选址等方面的限制。诊所(不含港澳台及外资资本)、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的设置审批执行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在诊所审核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点审核医师资质和能力。
广东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诊所。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
广东还鼓励诊所加入医联体、专科联盟、远程医疗协助网建设,在诊所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健全双向转诊制度、合作协议。引导诊所与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病理等服务合作。同时鼓励以政府购买的方式,引导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诊所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疗机构。
广东要求诊所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及时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新设置的诊所的信息系统应按规定及标准要求,接入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符合诊疗全过程监管要求后,进行审批备案,存量诊所要限期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和接入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还应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诊所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孙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