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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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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实行备案管理

本委讯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定省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这标志着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由原来的审批制正式转为备案制,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激发和提升,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保障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办法》结合我省现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实际情况,细化、明确了备案条件要求,简化了备案程序。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省卫生健康委及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完成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及项目,以及有效期、外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区域范围等相关信息,真正做到“简政便民、优化服务”。

《办法》规定了实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制之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管职责和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的质量控制职责,并规定了省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每年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现场质量抽查比例最低不得少于30%。

《办法》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要求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其违法信息纳入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办法》明确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撤销(注销)备案的情形和流程,规范了因人员、场所、设备、管理的变化而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退出程序,避免出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只进不出”的情况,以促进全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良性发展。

(粤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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