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对基层医院一把手实行考核
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联合出台《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主任)目标管理责任制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主任)目标管理责任制绩效考核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把手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不断提升服务绩效、管理绩效,提高群众满意度。
一年考核基层医院院长2次
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各项职能的第一责任人。目标管理责任制就是明确院长(主任)在规定的聘任期限内履职应达到的目标和指标。通过绩效考核,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各项目标的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主任)聘期内,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根据《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考核方案,设定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开展考核工作。
《意见》明确,考核对象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院长(主任)。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考核主体,会同地方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执行;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原则上一年考核2次,分为年中考核(督导)和年终(年度)考核。年中考核(督导)结果作为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下半年工作督导的依据。任期满考核可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制定考核指标原则上核心指标采用不少于80%
考核指标分为核心指标和一般指标两类,主要包括社会效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用药保障、服务提供模式、可持续发展、一票否决项目和加分项目等内容。各县(市、区)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原则上核心指标采用不少于80%,一般指标自行选定,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或减少考核指标。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运用常规数据、现场考核和双盲考核。现场采集、核实考核数据,主要用于业务量、医疗费用、药品采购、检查化验占比等可量化指标的考核。现场查看、现场随机抽取医务人员进行考核,主要用于医疗核心制度、合理用药等难以量化指标的考核。随机抽取门诊处方和住院病历,由专家集中对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分,主要用于医疗、药品和护理文书规范的考核。考核总分值为100分(或折算成百分制),大于95分为优秀,85~95分良好,75~8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年中考核(督导)和年终考核两次考核得分按一定比例,折算后相加得出基本项目得分,与一票否决项及加分项得分合计,为年度考核得分。
累积两次不合格,解聘!
考核结果实行“三挂钩”,即与院长(主任)聘任挂钩、与院长(主任)目标管理责任制绩效考核奖励挂钩、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挂钩。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同一聘期内累计2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聘任单位对院长(主任)予以解聘。
《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通过事业收入、财政拨款等多种渠道设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主任)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按照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基准水平的50%给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职一次性奖励,副职一次性奖励金额为正职的60%。年度考核为良好的,按照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基准水平的30%给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职一次性奖励,副职一次性奖励金额为正职的60%。一次性奖励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主任)目标管理责任制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挂钩。县(市、区)卫生计生、财政、人社部门对考核目标完成好、绩效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次年绩效工资总量可按规定给予核增;考核合格的不予核增,考核不合格的适当核减。
(孙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