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布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实施方案
让农村贫困人口病有所医病有保障
本报讯 4月24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患者专项救治工作”新闻发布会。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王永清主持发布会,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刘冠贤发布《广东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进行相关解读。
刘冠贤代表省卫生计生委介绍了全省农村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背景、重大意义及主要内容。他说,这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大举措之一,也是卫生健康领域改革发展一项重大利好政策、重大民生工程,对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患者费用负担,让农村贫困人口病有所医、病有保障,非常重要也十分必要。
七大亮点彰显 健康脱贫决心
《实施方案》有七大亮点:建立救治台账;确定定点医院;制定诊疗方案;组织医疗救治;提高医疗救治水平;发挥政策保障合力;推行“一站式”结算。
在建立救治台账方面,我省将按照科学界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广东扶贫大数据平台”建档立卡、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农村特困人员,以及根据低保对象中提供的监测健康状况为“患有大病”的贫困人员的情况,充分利用居民健康档案,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一一对应,为贫困患病对象建立救治台账,进行动态追踪管理。
在确定定点医院方面,各定点医院原则上设置在县级医院,减少贫困群众因交通、食宿等带来的额外花费。指定市级医院作为医疗救治定点后备医院。省里指定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18家省属及高校附属医院作为省级定点救治后备医院。
在制定诊疗方案方面,我省在国家印发的相关诊疗方案、临床路径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细化临床路径,明确详细可操作的诊疗流程,按照“保基本、兜底线、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选择药品、耗材和诊疗方式,明确入出院标准,控制好医疗费用。
在组织医疗救治方面,我省充分发动村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计生专干等基层卫生计生队伍,做好救治对象的宣传、组织工作,根据台账登记的救治对象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其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在提高医疗救治水平方面,我省对于部分疾病县域内不具备诊疗能力的,可通过远程医疗、对口支援、会诊、医联体、城市三甲公立医院优秀卫生技术人才下基层等方式邀请省、市级定点后备医院专家提供技术支撑。
在发挥政策保障合力方面,我省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扶贫商业保险等制度的衔接保障作用。落实大病保险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政策,对困难群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并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中,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80%,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70%,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妥善精准解决各类困难群体的保障需求。
在推行“一站式”结算方面,建档立卡的贫困大病患者在本地联网定点医院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取消农村贫困患者住院押金,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并直接与医保、救助经办管理机构结算,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救治对象住院费用结算。
救治不限于 “七大病种”
《实施方案》于今年2月下发,目前粤东西北已有汕头、韶关、梅州、肇庆等4个地市出台了具体实施方案,其余各地基本都已完成方案初稿或征求意见稿。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联合民政、人社、扶贫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健康扶贫的工作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和政策衔接,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好各项专项救治任务。”刘冠贤表示。
目前,国家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等七种大病作为首批专项病种。而我省大病救治的原则为:一是实施农村大病专项救治的重点对象主要是根据扶贫干部前期入户筛查的患有大病的贫困人口,主要的工作重点是协同扶贫、民政等部门,组织前往定点的医疗机构一起去进行筛查确诊,分类组织救治;二是我省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对所有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都适用,大病保险主要是为了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的治疗支出为目标,起付标准应该与上一年度当地人均居民纯收入相当,而且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基于上面两点原则,我省没有明确具体大病救治的病种,就是不限于这七个病种,对前期筛查的患有大病的救治对象进行医疗救治的全覆盖。”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调研员冯宏祥表示。
(潘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