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完善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人事薪酬制度
韶关讯 近日,韶关市出台《韶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薪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公益一类财政供给、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县招县管镇用。
实行公益一类财政供给
全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持公益一类性质不变,实行公益一类财政供给,明确供给(保障)的范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障、补偿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在岗的人员经费与办公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纳入预算并全额安排,工资总量按照实际在编在岗人员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扣除医疗成本和医疗风险金后的结余的90%返还给基层,返还部分不得冲抵公益一类财政供给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和保障。同时落实专项补助经费,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符合规划要求的基本建设、符合配置要求的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人才培训、培养专项工作经费等。
实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
《方案》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不予限制,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逐步达到基层医务人员收入适当高于本地县(市、区)级公立医院同等技术职称医务人员收入,鼓励人才下沉基层。
韶关将落实“两自主一倾斜”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挥自身优势资源,多为群众服务,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实现收支盈余。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调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上报当地主管部门及人社部门备案;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上年度收支结余部分自主提取不低于60%比例用于增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优绩优酬。个人薪酬着力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和岗位责任风险,不得与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人员实行县招县管镇用
《方案》明确,健全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池”管理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全部实行县招县管镇用,工作人员根据需要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局统筹安排,在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合理流动,编制和岗位在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调剂解决,调配工作完成后报县(市、区)编制、人社部门备案,打造一支“引得进、留得住、流得动、干得好”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
(冯珍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