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正式实施,吸引更多社会力量举办诊所
开诊所不是医生“专属”
深圳讯 在鼓励社会办医方面,深圳又一次有了新突破。11月1日,《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正式实施,在全国首次突破诊所只能由医生本人申办的规定,不是医生也可办诊所。同时,在诊疗科目上,也在全国首次突破诊所只能设置一个诊疗科目的规定,诊所诊疗科目可设置1至4个。这两大突破将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举办诊所,而伴随着在人、财、物上的进一步放宽,深圳诊所的发展将迎来更加开放的新格局。
诊所不设床位(产床)只提供诊疗服务
对于诊所的功能定位,《标准》首次进行了明确,即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床位(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以往“诊所只能由执业五年以上的医师举办”。《标准》放宽了对诊所开办人的要求,在全国首次突破诊所只能由医生本人申办的规定,为社会资源参与举办诊所提供政策支持,也为诊所的连锁化运营提供契机。
不过,本次发布的《标准》规定不适用于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中医馆、盲人医疗按摩所。
注册资金“减负” 不定金额标准
一方面,《标准》在诊所举办人员范围上进行“扩容”,另一方面,在“财”与“物”上,《标准》也为社会资源办诊所提供更多的福利。
深圳在全国率先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该《条例》已经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金额的要求,因此在《标准》中也删除国家标准中要求注册资金到位的规定。
在场所要求上,《标准》明确诊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与此同时,《标准》也要求,只设1个诊疗科目的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或者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这也意味着,诸如化验室、药房等设施,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实现。
此外,与国家口腔诊所基本标准相比,《标准》设置口腔科最低建筑面积比国家规定多10平方,主要基于诊所标准的统一,但《标准》规定每增加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当诊所配置超过5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时,便将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从而鼓励诊所的规模发展。
政策更有弹性 最多可办4个科目
在诊疗科目上,《标准》进行人性化处理,让政策更有弹性,在全国首次突破诊所只能设置一个诊疗科目的规定。
根据《标准》规定,诊所诊疗科目可设置1至4个。国家《诊所基本标准》规定诊所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而达到5个或者5个以上诊疗科目,则属于“门诊部”概念。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不是“1”,就是“5”的指标,也导致了一些诊所实际工作中遇到两难的情况。深圳《标准》的推出则解决了这一难题。
“诊所+社康”服务网点达3300多家
截止9月底,深圳共有登记诊所2706家,其中,除原特区外,龙岗、宝安、龙华三区诊所数量位居前三,约占总数六成。伴随着《标准》的实施,未来也将弥补原特区外区域医疗资源不足,缓解“看病难”的情况。
此外,《标准》也将更有利于提升基层医疗的多样性。福田区社会医疗机构协会会长李加志表示,目前深圳社康中心已有630家,多以全科医生为主,对于一些专科项目,则是诊所发展的长处,而通过这种差异化的发展,最终得到福利的是百姓。
“1+8”机制加强监管 建立黑名单制度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表示,将采取“宽进严管”措施,依法加强诊所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1+8”长效医疗监管机制。包括严格准入制,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医疗机构负责人约谈制、通报公示制、全面巡查制、校验现场审查制、退出机制、扶持引导机制等。
与此同时,还将建立信息公示宣传机制、推进“双随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以及建立诚信和退出机制。引进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每年对诊所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估,并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将诊所及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严重的,依法予以吊证,并将所有诊所纳入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以信息化手段推动诊所标准化建设,培育一批名诊所。
(深卫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