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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卫生健康要闻 《实用医学杂志》榜上有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鮀城创新成果展颇具潮味 新闻速递 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元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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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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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省份修订“省条例” 我省进入“全面两孩”时代

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元旦施行

记者 孙为 通讯员 周玮玮 王慧

本报讯(记者 孙为 通讯员 周玮玮 王慧)2016年的新年第一天,广东正式跨入“全面两孩”时代。对很多人来说,这是新年最好的礼物。其意义不仅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更重要的是给我们的家庭、消费、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带来深刻改变。

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新条例),并经表决全票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后,全国首个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省条例”的省份,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尚属首例,标志着国家“全面两孩政策”在广东正式落地。

省人大常委会指出,此次修订新条例,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进行修正。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同时透露,广东在全国率先修订“省条例”,这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坚决拥护中央决定、高度重视生育政策调整的结果,也是我省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多方协调、抓紧推进的结果。《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和审议过程十分顺利。

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其中有几点改动较大。新条例的亮点包括: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种情形者可再生育;规定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即一孩、二孩产妇都可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丈夫的陪产假也从10天增加到15天;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生育第一胎子女的法律责任,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取消禁止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全面两孩”仍然是计划生育,还要依法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对违法生育者依法处理等。

此次新条例修订,省卫生计生委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作了预算和分析。有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积极影响大于挑战,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首先,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2016年1.61上升至2018年1.96,2019-2030年保持1.91-1.96窄幅波动,不会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弹。其次,出生人口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之内。预测与现行政策相比,2016-2020年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18万;2018年可能多出生27万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第三,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第四,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聚焦热点

热点一: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其中规定三种可再生育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热点二:一孩二孩产妇皆可享30天奖励假

新条例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奖励假对于生育一孩、二孩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产妇都是适用的。同时,丈夫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多了5天带薪休假。对生产二孩的妈妈来说,二孩产假比之前“单独两孩”、“双独两孩”增加了30天。今后生育两个孩子,产假都是128天。

热点三: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和计生奖扶权利

新修订条例取消了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热点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不收社会抚养费

新条例还规定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取消禁止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

热点五: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 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

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目前,具体的登记和审批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争取尽快出台。但这不会影响群众的权益,在办法出台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即可。

热点六: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省卫生计生委下一步将根据中央政治局《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具体操作细则,落实好新条例的规定。

连线民声

问:根据“全面两孩政策”,如果我去年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再生育?

省卫生计生委:新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问:除了初婚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外,新条例对特殊情况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省卫生计生委:考虑到子女意外死亡后的再生育需求,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作了相应规定: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时,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这主要是针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的情况相对特殊,其生育状况比较复杂,相应的再生育条件须进一步论证,必须等待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体规定。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我还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失独”家庭还有没有扶助?

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确立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对新条例实施之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问:我是独生子女,假如我父母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了。请问,我父母是否必须补办光荣证才能在年老时领取奖励金?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规定,父母应在生育后尽快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凭证享受各项奖励优待。但由于实践中存在该领未领、该发未发、领后丢失、领后又生等多种情况,出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事实上的独生子女身份并不完全匹配的现象。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各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时,要以核实其实际生育状况为核心,而不是仅凭其是否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依据。因此,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均可领取奖励金。

问:有的夫妇在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了二孩,是否还要给予处理?

省卫生计生委: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新条例实施后,群众是否还需要上环结扎?

省卫生计生委: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法》和新条例均已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及相应处罚。但上环结扎作为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如果群众自主自愿选择的,卫生计生部门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

问: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未在60日内补办登记的,要征收2倍的抚养费。新条例是否有所调整?

省卫生计生委: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新条例适当减轻了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部门声音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不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省情都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依法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维护良好生育秩序,调控人口总量、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家庭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

与计生工作不再重要的观点相反,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任务不是减轻了,而是更重了,内容会更为丰富。 省卫生计生委有关人员表示,“全面两孩政策”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要把这件好事办好,对计生服务管理工作的要求也更高了。既要加强对群众的服务,又要管控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还要依法严格控制政策外多孩生育,维护良好生育秩序。因此,必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加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队伍,保证各项服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唐诗杨 综合整理)

栏目: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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