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资源布局将调整
国家卫生计生委解读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
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公布《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划纲要》拟调整医疗卫生资源的布局,提高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实现2020年千人口床位数达到6张的目标。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就编制《规划纲要》的原因、思路、涉及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1.为什么要编制《规划纲要》?
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布局结构不合理、服务体系不健全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由医院、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组成的覆盖城乡的卫生服务体系。但是,当前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质量有待提高;卫生资源布局结构不合理,影响卫生服务提供的公平与效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没有建立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碎片化的问题比较突出;公立医院规模过快扩张,部分医院单体规模过大;政府对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能力不强。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以及生育政策的调整,部分地区资源不足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康复、老年护理、妇幼等薄弱环节的问题更为凸显。同时,在深化医改特别是公立医院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对医疗卫生资源的布局和调整提出新的要求,迫切需要从国家层面研究制定服务体系规划。 按照“以问题为导向确定规划思路,以床位为核心提出规划指标”的路径,《规划纲要》编制的基本思路是:在宏观调控下,适度有序发展,重在调整结构、系统整合、促进均衡。着力解决“办什么、办在哪、办多少、办多大”四个问题。
2.不同服务机构按什么原则设置?
据常住人口数县级设1个综合医院,地市级每100~200万人设1~2个综合性医院
《规划纲要》提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置原则。在县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中医资源缺乏难以设置中医类医院的县可在县办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50万人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 在地市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每100~200万人设置1~2个地市办综合性医院,服务半径为50公里左右。地广人稀的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在地市级区域应根据需要规划设置儿童、精神、妇产、肿瘤、传染病等地市办专科医院。在省级区域划分片区、按需求每1000万人规划设置1~2个省办综合性医院,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规划设置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病、职业病以及口腔、康复等省办专科医院。在省级区域内形成功能比较齐全的医疗服务体系。按照统筹规划、提升能级、辐射带动的原则,在全国规划布局设置若干部门办医院。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面,实现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卫生院,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方面,加强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资源整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行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置。
3.床位和人员发展目标是什么?
《规划纲要》建议到2020年我国千人口床位数从目前的4.55张提高到6张
《规划纲要》提出,2020年千人口床位数为6.00张(为指导性指标)。根据1980~2012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的变化趋势,结合病床使用率、住院率和平均住院日数据,并考虑老龄化、城镇化等因素,对2020年卫生服务需求进行预测,同时参照国际标准,建议2020年千人口床位数为6.00张。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认为,以千人口6张床作为医疗卫生资源发展的上限,既是适度发展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病有所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也是人才与床位等资源要素的协调发展、费用增长的可承受能力以及信息化带来的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等方面综合考虑的结果,是一个相对适宜的规模。
另外,根据《医药卫生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近年来卫生人才发展趋势,《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5人,注册护士数达到3.14人,医护比达到1:1.25,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达到0.83人。为了保障医疗服务安全与质量,实现床位与人力资源的协调发展,提出地市办及以上医院床护比不低于1:0.6。
4.对公立医院单体规模是怎样要求的?
控制规模,就综合性医院床位数而言,县办的以约500张为宜,地市办的以约800张为宜
根据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各级公立医院应开设的设床临床科室数以及每个科室的适宜床位数,结合目前的平均规模,提出县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地市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800张左右为宜,500万人口以上的地市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1200张;省办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1000张左右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要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控制。
5.《规划纲要》重点平衡哪几方面关系?
重点平衡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关系,强调公立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地位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公立医疗服务体系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应当坚持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规划纲要》从现状和到2020年实现的可能出发,按照公立医疗服务体系承担70%服务量来确定公立医疗服务体系与非公立医院之间的资源比例关系,将公立医院床位标准确定为每千人口3.3张,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管理。
非公立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规划纲要》提出,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等措施。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规划纲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以千人口6张床为基础进行宏观调控。各省份在现有基础上,按照鼓励发展、平稳发展、控制发展等策略区别作出规划。要合理控制资源总量标准及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可以在强基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对不同级别、类型机构床位的比例关系进行适当调整。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关系 针对目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等突出问题,《规划纲要》对区域内卫生服务体系不同类型的机构之间的功能整合与分工协作分别提出要求,要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机制,实现防治结合;建立并完善分级诊疗模式,建立不同级别医院之间、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续性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以积极、科学、合理、高效为原则,做好中医医疗服务资源配置;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推动多元发展;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对养老服务的支撑,推动医养结合。
(编辑整理)
栏目:政策解读